信托行业反洗钱研讨会调研问卷[复制]

本问卷旨在调研信托行业反洗钱工作现状及挑战,为行业反洗钱工作优化提供参考依据。
本次调研不涉及任何个人信息采集,请您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一、基本信息
1. 您的岗位类型
2. 您参与反洗钱工作的年限
3. 您所处机构反洗钱客户构成
二、消费金融/普惠金融反洗钱管理
4. 您认为根据监管法规规定,信托公司是否有义务对消费金融/普惠金融业务的客户进行反洗钱?若有必要,哪类客户应进行反洗钱?
5. 您所处机构消费金融/普惠金融业务客户身份信息收集情况
6. 您所处机构如何针对消费金融/普惠金融业务客户进行身份真实性核验
7. 您所处机构的消费金融/普惠金融业务客户的合作机构类型包含哪些?不同合作机构推送客户占比情况为?
8. 您所在机构内控制度中是否包含针对合作机构履行反洗钱要求的内容
9. 您认为消费金融/普惠金融业务客户反洗钱管理难点为
10. 当前消金/普惠信托反洗钱的最大技术障碍是
11. 消金/普惠信托的反洗钱可疑交易监测可以关注哪方面的指标或特征?
12. 普惠/消费金融业务映射到信托三分类的哪个场景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反洗钱管理
13. 您认为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哪些相关方应纳入反洗钱管理的客户范畴
14. 您认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客户反洗钱管理难点为
四、受益所有人
15. 您认为是否有必要按照不同信托业务分类进行受益所有人识别?若有必要,哪几类信托业务需单独设置受益所有人识别规则?
16. 根据《164号文》要求:“信托义务机构应当将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最终享有信托权益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为非自然人的,义务机构应当逐层深入,追溯到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最终享有信托权益的自然人,并将其判定为受益所有人。设立信托时或者信托存续期问,受益人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不特定自然人的,可以在受益人确定后,再将受益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您是如何理解该项识别规则的?
17. 对于信托产品客户,当前是否将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都作为受益所有人来识别?
18. 如果需要识别一个公益慈善信托的受益所有人,您认为将谁作为信托的受益所有人?
19. 如果一个信托存在顾问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顾问),且该机构对信托财产的处分有一定的影响力,您认为需要采集留存顾问机构的哪些信息?
20. 您认为哪些证据可被认可为受益所有人证明
21. 您目前使用使用哪些辅助工具进行受益所有人识别
22. 当前使用的识别工具存在哪些不足
23. 您认为当前信托受益所有人识别中最大的困难或识别困难场景都包含哪些?
24. 关于监管文件中针对信托受益所有人识别应明确的操作细节:
25. 当同一机构或产品频繁作为客户与信托公司建立业务关系时,受益所有人识别往往面临重复识别、重复留存的问题,对此您有什么简化建议吗?
26. 您对完善信托受益所有人识别的其他具体建议:
更多问卷 复制此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