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司法解释一》《安全生产法》培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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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
2、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3、我国目前的安全事故调查主体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5、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以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安全事故报到负青调査处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调查组组长,启动调查程序,调查组组长负责组织、主持调查组的相关工作。按照规定吸纳各调查组成员组成调查组。
6、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8、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的原则。
9、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11、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第三条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般分为以下等级()
13、安全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包括()
14、建设工程事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5、()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6、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7、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终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0、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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