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企业安全生产“三必须,五负责”包含?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资产必须管安全”;谁用人谁负责安全、谁建设谁负责安全、谁使用谁负责安全、谁运营谁负责安全、谁外包谁负责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