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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校内违规记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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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财经大学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校内电动自行车实行违规记分制。现就电动自行车校内违规记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1.
电动自行车校内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每年的10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9月30日止,到期重新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扣分满12分的取消并收回校内通行证。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1分。
2.
超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
12分
6分
3分
1分
3.
骑车载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12分
6分
3分
1分
4.
骑车不戴头盔(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12分
6分
3分
1分
5.
普通违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12分
6分
3分
1分
6.
其他有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五、七、八款)
12分
6分
3分
1分
7.
发生事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
12分
6分
3分
1分
8.
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通行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2分
6分
3分
1分
9.
禁停区停放车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12分
6分
3分
1分
10.
进出校门出现闯岗行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六款)
12分
6分
3分
1分
11.
非法改装、拼装、加装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12分,取消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申请资格
12.
违规充电(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十二条第四款):12分,取消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申请资格
13.
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严重伤情(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12分,取消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申请资格
14.
伪造、冒用、转借牌照或校园通行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三款):12分,取消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申请资格
15.
拒不服从学校管理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12分,取消电动自行车校园通行申请资格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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