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保证所持有藏品不涉及以下内容:
(一) 盗掘、盗窃、抢劫、走私或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出水文物的;
(二) 法律规定严格禁止交易、流通的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的;
(三) 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 超出鉴定咨询范围的;
(五)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二、在公益鉴定咨询服务点的鉴定咨询活动中,不进行任何与藏品鉴定咨询无关的其他活动。
三、本人确认并同意,公益鉴定咨询服务点给出的鉴定咨询倾向性意见仅供申请人参考,不出具文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不涉及所有权认定以及拍卖、质押、出售、赠与、继承等任何其它用途,不在公益鉴定咨询服务点讨论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