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时机调查问卷

感谢您参加本次调查问卷!本调查问卷是用来了解相关领域人士对申请文件的修改时机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您所填写的内容我们将不会公开,仅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统计、研究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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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问您的身份类型是?
企业法务
律师、专利代理师
流程人员
个人
其他情况(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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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请问您所在的企业或者您处理的专利申请所属的行业领域是?
农业和食品
汽车
消费品与零售
工程、能源与资源
金融机构
房地产和建筑
医疗健康与医药
电信、传媒、娱乐与高科技
工业及制造业
其它情况(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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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请问您/您所在机构每年专利申请的数量属于以下哪种类型?
500件以上
100-500件
50-100件
10-5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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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现行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时机(提实审请求时或者进入实审3个月内),您认为是否有必要改变?
否,维持现有规定不变
是,改为审查员发出一通之前
是,改为审查员发出授权或驳回通知书之前
其它情况(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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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现行实用新型或外观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的主动修改时机(自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您认为是否有必要改变?
否,维持现有规定不变
是,改为审查员发出一通之前
是,改为审查员发出授权或驳回通知书之前
其它情况(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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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于申请人与审查员进行电话讨论或者会晤后与审查员达成一致后提交的修改内容,除了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之外,您认为是否还应加以限制?
不需要
仅限于针对最近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有)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其它情况(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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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于要求了多项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您认为是否有必要规定在后申请的申请文件中明确标示权利要求和请求享有的优先权之间的对应关系?【多选题】
其它情况(请填写)
8. 对于分案申请,您认为是否有必要规定,分案申请提出时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与母案已审查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
其它情况(请填写)
9. 目前我国没有单独的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机制,专利权人仅能在无效程序中以非常有限的修改方式、有限的修改时机进行修改,如果要构建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体系,请您回答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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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程序的启动主体,您认为可以有哪些:【多选题】
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任何人
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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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程序的修改对象,您认为可以有哪些:【多选题】
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
附图
摘要及附图
其它情况(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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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授权后专利文件修改程序的修改范围,您认为可以有哪些:【多选题】
专利权人基于失误和非欺骗意图导致授权文本中存在的明显错误
授权官员失误或疏忽导致的授权文本中存在的明显错误
语法、文字、数字、标点、图形、符号等错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可以得出唯一理解的
有条件地允许专利权人再次提交申请(参照美国再颁申请制度),并在不超过已授权申请(原案)公开范围的基础上,可以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其它情况(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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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无效程序中增加的修改方式“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允许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在无效实务中,很多专利权人采用跨组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即将一组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部分特征增加到另一组独立权利要求之中,关于这种修改方式,您的意见是:
在审查指南中明确排除该修改方式的使用
在审查指南中明确该修改方式的可接受情形,并使用典型案例予以说明
在审查指南中明确该修改方式的可接受情形,但不必用典型案例予以说明
其它(请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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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现行指南增加了新业态新领域的专利申请(算法特征或商业方法)的可被允许的申请撰写落地方案。对于在这一指南政策修改前的未审申请,在修改时允许将何种修改方式(例如增加非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强调二者的结合以克服新创性)满足现行指南的规定未做细化,针对这一情形,您的意见是:
在审查指南中明确可接受的修改方式的情形,并使用典型案例予以说明
在审查指南中明确可接受的修改方式的情形,但不必用典型案例予以说明
保持审查指南现有规定不变
其它(请填写)
12. 您对审查指南中涉及申请文件的修改时机是否还有其它意见或建议?请尽量提供修改理由及支撑数据或案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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