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实施情况调查问卷(公众版)

  为充分了解本市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的实施情况,为《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的立法后评估以及修订工作提供重要参考依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本次问卷调查。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的支持,请您认真填写以下内容。
  请在您选择的符号上打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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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是否知道《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单选)
A. 知道
B. 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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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干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单选)
A. 有必要
B. 没必要
C. 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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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干规定》禁止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向超出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单选)
A. 有必要
B. 没必要
C. 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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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若干规定》,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向超出许可证规定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单选)
A. 有必要
B. 没必要
C. 不知道
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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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若干规定》,未按规定检查、记录、上报探伤装置的使用和安全防护情况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定位监控的,由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单选)
A. 有必要
B. 没必要
C. 不知道
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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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若干规定》,含放射源探伤装置转移出原工作场所使用的,如未向环保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由使用地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单选)
A. 有必要
B. 没必要
C. 不知道
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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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若干规定》,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在室外、野外作业,探伤装置未实行专人警戒的,由使用地区、县环保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单选)
A. 有必要
B. 没必要
C. 不知道
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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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根据《若干规定》,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在室外、野外作业,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由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单选)
A. 有必要
B. 没必要
C. 不知道
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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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根据《若干规定》,运输含放射源探伤装置,未按规定使用专用车辆,或者车辆未配备防护设施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您认为是否有必要?(单选)
A. 有必要
B. 没必要
C. 不知道
修改意见:
  我们保证此次调研内容仅用于立法后评估及立法修订工作,并对相关内容予以保密。再次感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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